一般钢管验收规范(一)

2014-04-10 16:12:27 天津国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已读

一般钢管验收规范(一)

钢管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分批验收,每批钢管应是同规格、同炉号、同热处理条件。管子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:产品标准号、钢的牌号、炉批号、交货状态、质量(或根数)和件数、品种名称、规格及质量等级、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检查结果(包括参考性指标)、技术监督部门的印记等。

当钢管的外径大于或等于36mm时,应有印记,印记应包括钢的牌号、产品规格、产品标准号和供方印记或注册商标。合金钢管应在钢的牌号后印有炉号、批号。输送剧毒、可燃介质的管子,使用前应按设计要求核对管子的规格、数量和印记。输送低压流体用的焊接钢管和镀锌钢管等,可不在每根钢管上打印记,但应有标牌。当钢管的外径小于36mm,且成捆供货时,应有标牌,标明供方印记或注册商标、钢的牌号、炉号(产品标准未规定的按炉号交货者除外)、批号、合同号、产品规格、产品标准号、质量或根数、制造日期和供方监督部门的印记。

       若到货管子的钢号、炉号与证明书不符或对特性数据有异议,供货方应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校验或追溯到产品制造单位。异议未结束前,该批管子不得使用。

有晶间腐蚀要求的材料,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注明晶间腐蚀试验结果,否则应按GB/T 4334.1~6GB/T 17897-1999GB/T 17898-1999GB/T17899-1999中的有关规定,进行补项试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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